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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肃北县法院:拒收法院文书,有何后果?拒收视为送达 -银河注册送38元

来源:肃北县法院 作者:王雪芳 责任编辑:肃北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8/22 16:13: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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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法院的日常工作,是法院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对于诉讼程序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送达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快递信息注明‘拒收’,当事人提出我没收到诉讼文书,法院的送达对我无效”。事实真的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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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被告电话,其均接听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通过邮政专递将诉讼文书邮寄送达被告,后该件被退回法院,物流信息上注明“拒收”邮政人员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送达被告,告知该邮件为“法院专递”,当时余某明知自己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拖延诉讼、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余某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其均未接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以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经邮寄送达被告拒收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自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故被告的拒收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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