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万元。
原告是从事纸箱包装业务的,被告因销售瓜果自2014年起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纸箱。2018年9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纸箱款45万元,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付了32万元,剩余13万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讼金塔法院。
庭审中,为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原告当庭出示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双方通话录音,但被告却辩解欠原告的货款属实,但原告还有被告13万元欠款未还,双方互相一抵顶,互不相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求被告偿还货款,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通话录音,被告当庭也予以认可,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原告欠其欠款13万元,双方互相抵顶的说法,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举证责任全在当事人身上,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胜负之所在。正如该案中,被告竭力主张两人的债务互相抵顶了,但没有任何证据,其口头辩解不能抗拒原告出示的书面证据,败诉也在意料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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