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肃州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肃州区人民法院现有1个独立编制单位,1个独立核算单位,现有在职干警88人,离休0人,退休54人。
内设机构11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督查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法警队。
派出法庭6个,包括:巡回审判庭、三墩法庭、银达法庭、总寨法庭、清水法庭、金佛寺法庭。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支总计均为4464.12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92.58万元,增长7.0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和“两庭建设”项目经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入合计4444.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70.10万元,占87.09%;其他收入573.89万元,占12.9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支出合计4211.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60.79万元,占70.31%;项目支出1250.31万元,占29.6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3879.15万元。与上年相比,各增加383.88万元,增长10.98%。主要原因是结余结转资金形成支出,人员经费增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和“两庭建设”项目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38.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51.78万元,增长4.3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38.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229.41万元,占88.7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3.19万元,占5.04%;卫生健康支出83.04万元,占2.28%;住房保障支出142.36万元,占3.9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286.84万元,支出决算为3638.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68%。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785.05万元,支出决算为3229.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年中拨付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全省法院业务费及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85.06万元,支出决算为183.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9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退休及调出支出减少。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23.27万元,支出决算为83.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7.3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退休及调出支出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93.46万元,支出决算为142.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5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退休及调出支出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13.0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088.7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84万元,增长0.04%,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工资晋升和新考录公务员工资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公用经费324.2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98万元,增长0.3%,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级别晋升,公车补助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维修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补助等费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全年预算数为124.01万元,支出决算为89.65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压减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69万元,下降6.95%,主要原因是车辆更新,油修费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全年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没有发生因公出国(境)活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数为121.44万元,支出决算为89.43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压减公务用车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8万元,下降7.07%,主要原因是车辆更新,油修费减少。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全年预算数为36.00万元,支出决算为34.88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实际购车价低于预算车价。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万元 ,主要原因是购车数量、车价和上年一致。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数为85.44万元,支出决算为54.55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压减公务用车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8万元,下降11.09%,主要原因是车辆更新,油修费减少。
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数为2.57万元,支出决算为0.22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压减公务接待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11万元,增长103.09%,主要原因是本年接待次数增加1次,接待人数增加12人。
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22万元。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3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23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24.26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补助等费用。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98万元,增长0.3%,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级别晋升,公车补助增加。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万元。本年度培训费支出31.8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1.15万元,增长4326.39%,主要原因是疫情结束,各类培训增加。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547.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3.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8.7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5.9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65.5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0.22%,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24.2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2.69%。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8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7台(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决算公开表格中金额数值应当保留两位小数,公开数据为四舍五入计算结果,个别数据合计项与分项之和存在小数点后差额,特此说明。
第四部分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3个,共涉及资金11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95.35%。对2023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组织对2023年度0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组织对0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2023年我院部门整体自评得分94.08分,自评结果为“优秀”。
二、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在2023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法庭运维费项目等3个项目(其中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为涉密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 “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9.3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02万元,执行数为40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3年度我院物业管理面积11699平方米,信息化运维服务完成率100%,结案率97.36%。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办案效率提高,审判服务得到有效保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度指标值设置不够准确,未考虑定量绩效指标,导致当事人满意度实际完成值低于年度指标值。下一步改进措施:下一步我院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年度指标值。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优秀。(详见附件)
2.“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66万元,执行数为6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3年度我院保障5个基层法庭正常运转,开展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水电暖正常供应。通过项目实施,我院基层法庭办案办公条件得到改善,审判服务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绩效指标设置合理,完成情况良好,没有发现问题。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优秀。(详见附件)
三、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本单位未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以及使用专用结余安排支出的金额。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至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国家司法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烈士褒扬金。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1.2023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2.2023年绩效自评报表
3.2023年绩效自评报告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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